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22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正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8号1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9208049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718599507。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系该行员工。
原审被告: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Y2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38867235(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正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原审被告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正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正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正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61元,减半收取9980.5元,由上诉人河南正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马常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