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5执1422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718599507。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正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以西、宏达路南综合楼(1幢1单元12层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9208049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Y2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388672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5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河南正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河南正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15万元、罚息917344.45元、复利21781.26元,共计6089125.71元(2019年7月11日起至被告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正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被执行人河南正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正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50817.71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任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