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市惠济区林业和园林局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8民初319号
原告:***,男,1964年3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系原告之子),住址同上。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林业和园林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08749206350R,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8号。
负责人:金艳玲,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萌、尹璐瑜,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第三人:河南正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9208049E,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8号1208号。
法定代表人:马丽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静,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林业和园林局、***、第三人河南正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国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毛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