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恢177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44号。
负责人王志杨,行长。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8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马文静,女性,1982年11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河南正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东、陇海路北世纪华联超市广场A座1单元9层09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正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马丽梅
被执行人马丽梅,女性,1974年5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马胜利,男性,1966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王红,女性,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诉***、马文静、河南正恩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正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马丽梅、马胜利、王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民申727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马文静、河南正恩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正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马丽梅、马胜利、王红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住所地、经营场所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马文静、***、河南正恩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正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马丽梅、马胜利、王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孟 璐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照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