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中创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石高民二初字第00241号
原告***,系石家庄高新区天地通管业服务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彤,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77号安桥商务楼10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亚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中创安装有限公司、被告高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945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