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91民初427号
原告:河北中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77号安侨商务楼1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025622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嘉鹏永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龙河路89号1至2层,注册号:1101150123605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河北中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嘉鹏永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中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创安装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嘉鹏永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合法有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05元,减半收取4453元,由原告河北中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张伟
人民陪审员*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