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创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中创安装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5325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中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广安大街77号安侨商务1012号。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宿永朝,总经理。

原告河北中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中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名下存款在价值65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河北中创安装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名下存款共6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