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创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中创安装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5325号之二
原告:河北中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77号安侨商务1012号。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华、顾鹏媛,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宿永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光,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河北中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中创公司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24315.4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3年2月7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19年4月21日暂计1564162.6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城市建设公司承建的中银金融广场1#通风空调工程项目发包给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六公司),中建一局六公司按照约定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经中建一局六公司与被告城市建设公司结算,该项目总造价21586046.78元,但被告城市建设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今尚欠中建一局六公司工程款4392053.78元。2019年4月17日,原告中创公司与中建一局六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中建一局六公司将对被告城市建设公司享有的工程款4392053.78元的债权及相应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中创公司,用于抵顶中建一局六公司欠付原告中创公司的债权,中建一局六公司已向被告城市建设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原告中创公司已取得上述债权。被告城市建设将承建的中银金融广场室外供热管网工程发包给原告中创公司,原告在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经双方核算该工程总造价为2645234元,被告支付了2512972.3元工程款,尚欠132261.7元工程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本案应由施工项目所在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中银金融广场所在地为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故该案件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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