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369号之二
原告:山东胜泰塑胶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沣水镇***与昌国路路口东300米路南北起第二间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淑杰,山东泉兴(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38-2号恒泰商务中心18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胜泰塑胶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胜泰塑胶管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胜泰塑胶管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胜泰塑胶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67元、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山东胜泰塑胶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崔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