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辖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中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38-2号恒泰商务中心18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胜泰塑胶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与昌国路路口东300米路南北起第二间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河北中创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胜泰塑胶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3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中创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案涉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二)双方均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中的所在地并不明确,无法确定是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还是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所在地、合同履行所在地,因此该管辖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依法应当适用一般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1年8月19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均有***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现被上诉人山东胜泰塑胶管道有限公司向其所在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据此,原审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为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侯 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