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民终14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饶市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MA36UWYJ0C。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上塘村瑞林路25号同发综合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5621041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身份证号码:3625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赣(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虹桥西路北区,身份证号码:330719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5086069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广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旭日街道办七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7PF4U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身份证号码:36010219********。
上诉人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饶市第一分公司、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广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2021)赣1104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饶市第一分公司、上诉人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饶市第一分公司、上诉人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饶市第一分公司、上诉人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84元,减半收取3,142元,由上诉人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饶市第一分公司和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锐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