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4民初5802号
原告:上饶市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甲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西某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饶市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甲酒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某乙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