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饶市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某甲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4民初5802号 原告:上饶市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甲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西某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饶市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甲酒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某乙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