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元浩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开元浩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宁0104民初1743号 原告:北京开元浩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何营路8号院1号楼6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原告北京开元浩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开元浩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开元浩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4113.8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认为仲裁裁决书中提到的“原告处因无被告的工作岗位提出离职方案,双方均未达成协议,但被告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未向其补偿工资,也未安排其他岗位,导致被告被迫离职”与事实不符。原告在项目结束时,给被告提出了建议,去北京总部运维部门担任运维工程师,如果不去北京工作,原告可以给被告支付1个月工资帮助过渡。以上建议都不是最终方案,被告如果不同意,原告不会强迫其接受。原告在收到公司经理反馈后,一直在努力和银川其他项目协调安排岗位,希望妥善安排被告,但没有正式通知被告要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被告必须主动离职,否则就不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6月2日,原告接到被告发来的主动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此情况下,原告不得不同意被告的离职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原告未向被告发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式书面通知,事实是被告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进行交接,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若所请。 ***辩称,原告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6月2日,原告经理***通过微信告知被告到公司商议此事,被告到公司后,**说公司通知被告自行离职就给被告多发一个月工资,否则以后就不给被告发工资,并断交社保。被告被迫才向原告发的离职通知单。被告不是主动离职,仲裁裁决书中的补偿金是合法的,原告应予以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6月,被告到原告处担任监控系统管理员,月工资3101.26元,每月1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工作地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为被告缴纳了社会保险。2022年2月27日,原、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截至2023年2月27日。2022年6月2日,因原告与农业银行的合作项目合同到期,被告所在的岗位取消。原告与被告沟通,离职可以补偿一个月工资或者在北京为被告安排工作岗位,被告不同意后随即向原告发出离职通知。2022年6月6日,原告向被告答复,同意2022年5月31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一个月工资,在接到通知后的三日内到银川分公司办理离职手续。2022年6月7日,被告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11月18日,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银兴劳人仲裁字[2022]第158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4113.86元。仲裁裁决书作出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提出离职申请,原告同意,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解除后,原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2011年6月入职,2022年5月31日离职,被告应支付原告11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4113.86元(3101.26×11个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北京开元浩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4113.86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北京开元浩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履行告知书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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