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民辖终50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瞿洪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27号逸豪峰C-2-3H房[湘雅社区]。
法定代表人罗纲举。
委托代理人肖宇、肖专,贵州中创联律师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85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并未就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做出明确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卷证据材料显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及《合同书》,由被上诉人承包卷烟厂项目、博物馆项目以及中核项目,被上诉人诉请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以及违约金,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晓智
审 判 员 石 勇
审 判 员 隋凤清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中华
书 记 员 徐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