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贵州首辰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15执18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27号逸豪峰C-2-3H房(湘雅社区)。
法定代表人罗纲举,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首辰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736室。
法定代表人龚航,职务经营者。
本院执行申请人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首辰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首辰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首辰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等共计350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150.00元,但被执行人贵州首辰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8月19日、2019年12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首辰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贵州首辰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首辰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有可提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9年11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首辰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19年11月25日被对执行人贵州首辰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法人龚航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4、查封被执行人贵州首辰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贵A×××××车辆,上述车辆为轮候查封,申请人表示暂不处置(因该车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到院)。
5、经向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首辰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6、我院执行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贵州首辰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736室调查时,该地工作人员告知,被执行人贵州首辰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在该地没有登记经营信息,且已不在该地经营,也没有关于贵州首辰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信息,现被执行人贵州首辰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代理人许振富,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代理人许振富表示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我院执行工作人员调查,被执行人贵州首辰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经多次传唤未到庭,申请人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代理人许振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代理人许振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代理人许振富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经本院约谈,同意终结上诉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黔0115执18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云
审判员 谢光琴
审判员 闻 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