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1民初346号
原告: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27号逸豪峰C-2-3H房[湘雅社区]。
法定代表人:罗纲举。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文,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810137460。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1310311。
被告:黔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城关镇建设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杨汉华,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炜,黔西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执业证号15224201360401323。
被告:黔西县公安局,住址:贵州省黔西县城关镇莲城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李旭,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勇,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710489889。
原告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黔西县人民政府、黔西县公安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432.13元,减半收取计50216.07元,由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清明
审判员 喻厚智
审判员 袁波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林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