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信诺非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102财保116号
申请人:**非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6号楼2层201房间。
法定代表人:翟洪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金良,男,1987年12月23日生,白族,该公司职员,住贵州省盘县。
被申请人: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本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27号逸豪峰C-2-3房。
法定代表人:罗纲举,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非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318333.29元,及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非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318333.2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范国庆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连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