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信诺非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1民特138号
申请人: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27号逸豪峰C-2-3H房。
法定代表人:罗纲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宇,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建,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非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6号楼2层201房间。
法定代表人:瞿洪桂,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胡金良,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白族,该公司职员,住贵州省盘县。
申请人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非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2017年9月23日申请人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申请人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 桢
审判员 唐玉平
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