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16民初3767号
原告**,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川省郫县犀浦。
被告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瞿洪桂。
被告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市市。
法定代表人罗纲举。
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贵阳方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宇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陶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