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4执53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成都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4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电建集团成都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一方免费提供给被执行人老两口一套住房用于居住直至终老或给20万现金一次了结。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腾退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成都电力金具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川0104执5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柒
审判员 ***
审判员 鲁 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