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鸿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鑫鸿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创新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初3043号
原告:北京鑫鸿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大街45号科技楼ZT1102室。
法定代表人:阎世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登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平,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创新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区南街3号。
法定代表人:裴海鹰,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鑫鸿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创新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北京鑫鸿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鸿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鸿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鑫鸿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梁朝宝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宋敏敏
书  记  员   王艺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