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7755号
原告:北京鑫鸿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大街45号科技楼ZT1102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4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鑫鸿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鑫鸿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鑫鸿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鸿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郝彬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淼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