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4民初26880号
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法定代表人:许汝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清,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沈玲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与上海**玻璃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4元,由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廉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