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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20237号 原告: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118弄30号楼2楼。 负责人:***,主任。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南乐路15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2023年1月3日,原告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