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20237号
原告: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118弄30号楼2楼。
负责人:***,主任。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南乐路15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2023年1月3日,原告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