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2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侨华建筑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七都镇群幸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103号7幢三楼J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1月17日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侨华建筑材料厂与被执行人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22年6月27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侨华建筑材料厂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系申请人自主、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夏 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