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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19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女,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103号7幢三楼J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14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申请执行,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8日之前的利息150,000元,并支付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诉讼费12,3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本案执行费12,024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零星存款不足支付,冻结期限至2023年3月28日,到期如续冻应当提前20日提出书面申请),扣划存款7,596.78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火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