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47209号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层、17层1、3、4室(实际楼层16层1、3、4室)、18层4室(实际楼层17层4室)、19层1、4室(实际楼层18层1、4室)、22层3室(。实际楼层21层3室)、及25层2、3、4室(实际楼层23层2、3、4室)。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3,839.26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3,839.26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