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03执18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红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车站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申请执行人湖州红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州红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州红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货款1741500元、逾期利息(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诉讼费8068元。
执行立案后,于同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上述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昆山市××镇××幢××室××楼的房屋。
2020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湖州红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湖州红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案款1749568元,定于2020年11月6日前支付湖州红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案款30万元;定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湖州红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案款20万元;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湖州红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案款20万元;定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湖州红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案款20万元;定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湖州红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案款20万元;定于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湖州红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案款10万元;定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湖州红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案款10万元;定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湖州红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案款20万元;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湖州红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案款249568元,直至所有案款全部付清,利息及逾期利息自愿放弃。若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需承担违约金10万元。湖州红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有权对以上未履行部分及放弃部分、违约金按原生效法律文书一并申请执行”。截止2020年11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货款1449568元、逾期利息(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收取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湖州红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将被执行人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全部解冻,亦不需要扣划,且被执行人***名下四辆汽车也不需要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昆山市××镇××幢××室××楼的房产也不需要处置。
综上,申请执行人湖州红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03执183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