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7民初228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22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年5月2日,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2018年5月18日,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处的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1,5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孜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