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9民初2490号
原告北京双成易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康润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2018年5月28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54元,由原告北京双成易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永攀
人民陪审员 郑书琴
人民陪审员 吴建萍
法官 助理 王 华
书 记 员 昝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