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11773号
原告:北京星湖投资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高端总部基地铺西路1号A1楼。
法定代表人:杨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云花,女,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双成易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28号(平谷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立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亚,北京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4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乃龙,北京盛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原梨园镇政府。
负责人:朱正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昊,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乃龙,北京盛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杨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娟,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71号。
负责人:张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娟,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1号16层。
负责人:肖金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欣,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星湖投资开发公司与北京双成易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星湖投资开发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崔艳丽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