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成易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大象天工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京0117执411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双成易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大象天工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双成易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17号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大象天工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北京双成易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收益款二十四万七千七百四十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北京大象天工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双成易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大象天工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京0117民初17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双成易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大象天工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大象天工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应返还收益款二十四万七千七百四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久新 审 判 员  王春明 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
书 记 员  徐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