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6522号
原告:北京星湖投资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高端总部基地铺西路1号A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23807106。
法定代表人:杨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云花,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超,北京钊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双成易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28号(平谷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50113426D。
法定代表人:陈立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亚,北京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晶,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星湖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星湖公司)与被告北京双成易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星湖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星湖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星湖投资开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4元,由原告北京星湖投资开发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星湖投资开发公司3489元。
审 判 员 于素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蔡 爽
书 记 员 王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