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周县欧旭混凝土有限公司

***与*****混凝土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3民初1699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本村。 被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依庄乡***村南。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馆陶县。 原告***与被告*****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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