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11民初12700号
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高强公司)与被告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通成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肥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请×混凝土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裁定;也可以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明确约定了由供方所在地法院即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原告安徽高强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属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郑升友
书记员  储钰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