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915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庙水闸路159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育清。
被告: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30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继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盛 庆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宇翔
书 记 员  陈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