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6775号
原告:任善中,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娟,北京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善中与被告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善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善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善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任善中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邹 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