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州区英吉运输队与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财保76号 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英吉运输队,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英吉运输队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2805933.69元的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账号为110010451000********的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蓟州区英吉运输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2805933.69元的限额内冻结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账号为110010451000********的账户内的银行存款。 保全费五千,由天津市蓟州区英吉运输队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