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桔子水晶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43490号 原告:北京桔子水晶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30号楼。 法定代表人:**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桔子水晶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桔子水晶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