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43490号
原告:北京桔子水晶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30号楼。
法定代表人:**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桔子水晶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桔子水晶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