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187号
原告:***,男,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宜幸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画意江南3幢303室。
被告:***,男,住镇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镇江宜幸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依法按期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宁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晟瑶
书 记 员 韩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