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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修六厂大兴汽车修理部与北京普新教育技术装备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3173号
原告:北京市汽修六厂大兴汽车修理部,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孙村乡刘村东。
法定代表人:于登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春平,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刘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刘二村。
负责人:徐井宽,主任。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刘二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刘二村,
负责人:徐井宽,社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鹿世鹏,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育学生营养餐饮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清澄名苑北区27号楼12层2一1515。
法定代表人:赵英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宁,女,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普新教育技术装备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三条32号。
法定代表人:黄京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菲,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思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建鸣园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7层718室。
法定代表人:王利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丰,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市汽修六厂大兴汽车修理部与被告北京普新教育技术装备公司、北京京育学生营养餐饮管理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刘二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建鸣园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刘二村经济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市汽修六厂大兴汽车修理部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市汽修六厂大兴汽车修理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汽修六厂大兴汽车修理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北京市汽修六厂大兴汽车修理部负担。
审 判 员 王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章平
书 记 员 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