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鸿森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奥特门业有限公司与西安鸿森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9号
申请人:陕西奥特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顺勇、王璐,(实习),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绍伟,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西奥特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9.8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29.8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奥特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9.8万元。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2010元,由申请人陕西奥特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路  安  平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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