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3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6137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向对方履行案款31808.9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80元,本案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陕0113执669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宇润
审 判 员 张奕鹏
代理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