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422民初806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黔城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0)黔0422民初8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黔城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以申请标的690839.85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应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690839.85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黔城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申请标的690839.85元为限)银行账户的冻结。财产保全申请费3974.2元,由申请人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