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城艺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城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黔宏腾焦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402民初9450号之二
原告贵州黔城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宏腾焦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贵州黔城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黔城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4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2046元,由原告贵州黔城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何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