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422执2259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黔城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422民初8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州黔城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黔城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90000元,案件申请执行人1250元,合计91250元。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贵州黔城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贵州黔城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完毕支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黔城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法官助理夏娟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