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422民初806号
申请人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黔城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690839.85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贵州黔城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单号: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城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以申请标的690839.85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974.2元,由申请人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大府
法官助理阳玉梨
书记员龚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