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8198号
原告:***达页岩砖厂,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高滩村5组。
投资人:黄彩云,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彤,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交通厅1号院19幢5楼D座。
法定代表人:郭代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艳,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钊,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文科,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被告:程世兵,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被告:***,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第三人:四川万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2栋1单元19层1902-1904号。
原告***达页岩砖厂(以下简称明达砖厂)与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熊文科、程世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受理后,原告明达砖厂向本院申请追加四川万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明达砖厂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达砖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页岩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9元,保全费1499元,共计3608元,由原告***达页岩砖厂负担。
审判员 郭瑶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