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1民初3009号
原告:卓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2栋1单元19层1902-1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03104817。
法定代表人:龚极,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格,遂宁市蓬溪县城南经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映月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21008501563R。
原告卓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卓衡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卓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玉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冯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