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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衡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921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卓衡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123号1幢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03104817。
法定代表人:龚极,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赤城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789147009。
法定代表人:林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国韵流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蓬溪县赤城镇赤城湖仿古街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3270217192。
法定代表人:林奇,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卓衡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国韵流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21民初7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516,86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7,400元,受理费13,9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查,本案与本院(2022)川0921执321号执行案件为系列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在该案中均可依法处置,为便于案件管理和执行标的物的依法处置,本院决定将本案与(2022)川0921执321号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2022)川0921执365号案件并入(2021)川0921执321号案件执行;
二、终结(2022)川0921执365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沁云